动画|可能不认识但每天都在用,告诉你手机App里的SDK“长啥样”******
最新数据显示,国内市场上的App已有252万款。在移动互联网时代,App与人们工作生活的关联日益密切。App开发者为提高迭代速度、降低开发成本、丰富业务功能,除了自主开发外,还会内嵌SDK(软件开发工具包)。
SDK是什么?它广义上指辅助开发某一类软件的相关文档、范例和工具的集合。第三方SDK则指,由第三方服务商或开发者提供的工具包。
App广泛接入第三方SDK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至今形成的一种常态,这对于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边界和安全措施增加了隐患。
在理想情况下,第三方SDK和App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如果第三方SDK需遵循与App开发者的约定目的及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即第三方SDK为受“委托处理者”,此时App开发者承担向用户告知同意的职责;如果App开发者无法充分定制或限制第三方SDK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此时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处理者”,App开发者需向用户告知第三方SDK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果App与第三方SDK约定共同决定处理个人信息,双方可能成为“共同处理者”,都应该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义对用户作出告知。
从保护用户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基于用户同意使用SDK服务,用户有撤回同意的权利;而如果SDK收集用户信息是为履行法定义务,就不应提供停止或拒绝功能。
监制:张宁、李政葳
制作:孔繁鑫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